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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2023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预付款必须以货币支付!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

2022-12-17 14:57:05

来源:上海市住建委、上海市建筑业协会、住建部,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住建部多次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12月14日,上海市住建委等7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截至上海发文,关于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全国已有31省市发布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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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是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2、本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或合同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1、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确定,除桩基工程外建设期间应至少进行一次施工过程结算

2、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以按照已完成质量验收的重点分部工程来确定。

  • 如:桩基工程、±0.00以下地下结构工程(含基坑围护工程)、±0.00以上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安装工程等。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

1、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

2、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期限均为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8天

3、建设单位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预付款必须以货币方式支付!

1、建设单位应当以货币支付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基本方式预付款必须以货币方式支付

2、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强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等)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等非货币支付方式。

3、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款支付,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期限均为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的付款申请后14天内

4、建设单位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且影响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施工并相应顺延工程日期,同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竣工结算,除建设工程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国家、本市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或扣留工程价款的依据

注:上海官方文件全文见文末

延伸阅读:

今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一图读懂上海文件:

微信图片_20221217102931.png




31省市区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情况如下:

微信图片_20221217102923.png

再见,竣工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时代到来!

微信图片_20221217102952.png


2020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

  •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住建部多次提出:

01

2022年1月1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其中就再次提出:

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查看《“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全文: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定了,10个关键词!住建部发文

02

2021年12月3日,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

  • 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结算理由。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03

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同时提出: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中,就首次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2017年,住建部 《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中 ,再次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而所谓施工过程结算,即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主要作用是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

关于结算周期

在结算周期方面,各地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结算。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广东省、重庆市等地采用的便是这种方式。

二是按照工程进度结算。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分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两种方式,甘肃省、山西省等地采用的是这种方式。此外,甘肃省和山西省还提出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进一步限定了结算的时间。

关于价款支付

在价款支付方面,各地普遍强调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的时效性,明确发包人逾期审核即为认同。为体现对施工单位付款的保障力度,各地还对进度款最低付款比例作了规定。例如,浙江省、四川省以及重庆市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山西省和甘肃省则分别要求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75%、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对于各省支付比例的不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广惠创研科技中心主任吴佐民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属于劳动密集型,利润率低、资金周转率更低,我认为各地规定的支付比例定在80%~90%之间是合适的。”


2020年12月14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1、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2、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国家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

3、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4、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经依法依规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1/3/24/art_40723_3299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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